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兑换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兑换: (一)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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