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兑换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兑换: (一)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兑换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兑换: (一)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