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被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被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