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出具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自兑换认定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兑换认定书和对应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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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