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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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