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