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