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