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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