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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