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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