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