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