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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