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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