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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