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九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一节 行动通则

第九条

避让原则 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 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 船舶在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被让路船也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两机动船相遇,双方避让意图经声号统一后,避让行动不得改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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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