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八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一节 行动通则

第八条

航行原则 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舷会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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