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七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一节 行动通则
第七条
安全航速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机动船经过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地段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鱼苗养殖区、渡口、施工水域等易引起浪损的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以避免浪损。 由于本身防浪能力或者防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能因本条第三款规定而免除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