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声响信号

第四十六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通话: (一)一般先由被让路船呼叫,通话时用语应当简短、明确。 (二)一般发出呼叫后,未闻回答,应当认为另一船未设有无线电话设备。 (三)两船的避让意图经通话商定一致后,仍应当按本规则规定鸣放声号。 (四)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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