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声响信号

第四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响信号 船舶、排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停泊,应当按下列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一)在航的机动船应当每隔约1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 (二)锚泊的机动船,非自航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锚泊的人力船、帆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时为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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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