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