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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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