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八条

渔 船 渔船不捕鱼时,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捕鱼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机动船在捕鱼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者锚泊的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绿、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二)人力船、帆船捕鱼时,不论在航或者停泊,夜间均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篮子一个。 (三)渔船有外伸渔具时,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三角红旗一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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