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六条

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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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