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六条
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