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四条

停 泊 船舶、排筏停泊时,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信号: (一)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前灯高于后灯。白天锚泊时均悬挂圆球一个。 (二)人力船、帆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排筏停泊时,夜间靠航道一侧,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停泊的船舶、排筏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者其他类似的物体时,应当在伸出的方向,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红色号旗一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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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