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二条

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桁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船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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