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一条

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 人力船、帆船在航时,应当在船尾最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帆船遇见机动船驶来时,应当及早在船头显示另一盏白光环照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直到机动船驶过为止。 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夜间应当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信号旗左右横摇。 排筏流放时,应当在前后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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