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十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条

在航的船队 在航的船队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号灯: (一)拖船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又顶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船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白、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船,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二)两艘以上拖船其同拖顶组成一个船队时,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共同顶推船舶、排筏时,应当在一艘拖船上显示顶推船队的号灯,其余拖船只显示被顶推船号灯。 2.前后吊拖船舶、排筏或者采用又吊拖又顶推的混合队形时,最前面一艘拖船显示吊拖号灯,后面的拖船只显示被拖船的号灯。 (三)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白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船船尾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中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 l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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