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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