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九条
在航的机动船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灯;除快速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光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一)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二)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三)横江渡船夜间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