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四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停 泊 船舶、排筏在锚地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系靠不得超出规定的尺度。停泊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信号。 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除因工作需要外,过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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