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四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停 泊 船舶、排筏在锚地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系靠不得超出规定的尺度。停泊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信号。 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除因工作需要外,过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四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
停 泊 船舶、排筏在锚地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系靠不得超出规定的尺度。停泊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信号。 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除因工作需要外,过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