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四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靠泊、离泊 机动船靠、离泊位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行动。正在上述水域附近行驶的船舶,听到声号后,应当绕开行驶或者减速等候,不得抢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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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