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四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并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装有雷达设备的船舶测到他船时,应当判定是否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当及早地与对方联系并采取协调一致的避让行动。 除已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雾号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当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速度。 无论如何,每一船舶都应当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必要时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