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三节 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二十二条

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帆舶、人力船、排筏相遇,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应当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船或者抢风船,左舷受风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二)帆船应当避让人力船。 (三)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排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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