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三节 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二十二条
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帆舶、人力船、排筏相遇,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应当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船或者抢风船,左舷受风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二)帆船应当避让人力船。 (三)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排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三节 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帆舶、人力船、排筏相遇,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应当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船或者抢风船,左舷受风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二)帆船应当避让人力船。 (三)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排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