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三节 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二十一条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 除快速船外,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时,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时,应当鸣放引起注意和表示本船动向的声号。人力船、帆船听到声号或者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者尽量靠边行驶。机动船发现与人力船、帆船距离逼近,情况紧急时,也应当采取避让行动。 (二)人力船、帆船除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航行外,不得占用机动船航道或航路。 (三)人力船、帆船不得抢越机动船船头或者在航道上停桨流放,不得驶进机动船刚刚驶过的余浪中去,不得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妨碍机动船安全行驶。 (四)人工流放的排筏见到机动船驶来,应当及早调顺排身,以便于机动船避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