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十八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二节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遇有来船时,应当及早发出会船声号。除第十六条外,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来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并为其让出深水航道。两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二节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遇有来船时,应当及早发出会船声号。除第十六条外,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来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并为其让出深水航道。两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