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十五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二节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五条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在不违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绕开行驶。除在平流区域外,两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二)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干流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两机动船在平流区域进出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