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二节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二条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同为上行或者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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