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十条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 第二节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条

机动船对驶相遇 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除本节另有规定外: (一)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在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中一船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应当避让船队。 (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 (三)机动船驶近弯曲航段、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遇到来船时,按本条(一)、(二)项规定避让,必要时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驶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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