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委属(管)医院是分院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分院区设立的申报、建设等事宜。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