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起,委属(管)医院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建设分院区的,一经发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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