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起,委属(管)医院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建设分院区的,一经发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自本办法实施起,委属(管)医院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建设分院区的,一经发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