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命名有关规定。原则上,分院区登记名称为“医院名称+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其中,识别名为地名、方位名、顺序名或其他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除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外,其他与委属(管)医院存在合作的医院,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医院”形式命名。已对外挂牌的合作项目医院要结合自身情况,适时做好清理、摘牌工作。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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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