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需要,确须变更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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