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需要,确须变更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建设审批程序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需要,确须变更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