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委属(管)医院通过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建设分院区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拟接收医院、设施的上级管理部门意见;
(三)自身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
(四)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纪要;
(五)医院(含已开办分院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医院床位、房屋、人员及构成,医疗服务、特色专科、教学和科研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经济状况等;
(六)拟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院区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点、规模,资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来源和构成,建设分院区前后医院经济状况运行预测对比分析等;
(七)接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资产划转方案和人员接收方案;
(八)拟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
(九)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提供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