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委属(管)医院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新建分院区的,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载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的分院区建设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建设审批程序
委属(管)医院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新建分院区的,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载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的分院区建设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