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以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设施等作为分院区的,且拟接收医院、设施等涉及法律纠纷、产权关系不明确、近三年发生影响严重的扰乱医疗秩序等违规违法事件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分院区审批等程序。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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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