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委属(管)医院规划建设新院区的,应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分院区设置要求。原则上,拟开设分院区的医院应无长期负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医院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分院区床位规模。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要求
委属(管)医院规划建设新院区的,应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分院区设置要求。原则上,拟开设分院区的医院应无长期负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医院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分院区床位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