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建设要求第十条原则上,到2025年末,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等任务的项目单位,委属(管)医院不得跨省建设分院区。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