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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