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