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约谈情况应当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