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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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