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需要依法按照职责开展跨区域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